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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1頁(第1頁)

“退一萬步講,即便我的當事人構成犯罪,也屬于無心之失,情節輕微,危害不大。他并不是喪心病狂的人,當初也是出于好心前去幫忙的,發生那樣的事,也非他所願。希望主審官看在這一點份上,酌情輕判。畢竟我們要給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,試想如果幫人,都幫出麻煩幫出仇恨來,以後誰還敢好心做好事?”

周徽嵐得到主審官允許之後,發言,“辯護律師,你的意見自相矛盾,既然認為自己當事人無罪,為何還要發表罪輕辯護意見?”

此話一出,場面十分尴尬。

韓海皺眉看向曾律師,心中很是不滿,他這不是等于間接承認他有罪嗎?

察覺到他的不滿,曾律師尴尬之餘又是無奈,他這是在替他鋪墊懂不懂?這個案子他的預感很不好。

這時公訴人說話了,“[經依法審查查明]:那封信,經我國權威筆迹專家鑒定,确實和韓海的筆迹對不上。”

韓海笑了。

公訴人繼續說,“但原告周惠蘭被賣到偏遠山區系事實,其買主楊建平在十八年内收到四筆來曆不明的大額彙款是事實,且慶南公安局已經排除了彙款系楊建平親屬朋友所寄這一可能。”

當時在慶南時,周徽嵐協助顧嘉勘破抓獲了楊建平所在的人販子集團,屬于救人也屬于自救,當時得知她也是受害者的身份,後來慶南縣着手調查了當初關于她被拐賣的真相。并且從楊建平上線那裡,取得了相關口供,這份口供如今幫上了忙。

韓惠竹感到很冷,她可以聽得出來,雙博士學位的高教授、慶南市公安局以及儀水縣公安局,都向周惠蘭提供了幫助。

這就是他們家挑釁了公安局他們站到了公檢法的對立面的後果嗎?

公訴人又說道,“這些事發生的年代久遠,韓海為人謹慎,沒有辦法收集到更多的證據,很多隻能從動機上人性上推斷。但可以看出,我們的推斷有理有據,邏輯鍊清晰,沒有反邏輯的地方。韓海有作案動機,有作案的便利,并有這個經濟實力。這樣一看,所有的線索彙聚,指向的人正是韓海。”

曾律師說道,“我反對,主審官,動機不是構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,隻是證據體系中的一環。動機的存在并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,還需要客觀證據及言詞證據形成證據鎖鍊,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,才能定罪量刑。要判定一個人犯了罪,需要案件事實清楚、證據确鑿充分,才可以依法判決!”

“公訴人,你們還有更充足的證據嗎?”主審官問。

“主審官,我們有證人。”公訴人回道。

“好,那就傳證人!”

證人?!這件案子哪有什麼證人?韓家人心裡納悶。

林巧貞上場作證時,韓家人臉色大變。

“林巧偵,你個吃裡扒外的女人,竟然幫周惠蘭作證?”徐秋蘭忍不住站了起來。

“肅靜!”主審官敲了一下。

“媽!”韓惠竹将徐秋蘭按了下來。

徐秋蘭是坐下了,但眼睛死死地盯着林巧貞。

曾律師道,“主審官,各位陪審員,林巧貞女士與韓海先生原是夫妻,隻是近來雙方正處理協議離婚協商階段,有些條件尚未談攏,立場對立,有重大利益糾葛,她的話并不足以取信。懇請取消她做為證人的資格,她所說的一切不可能成為呈堂證供。”

“反對!”公訴人站了起來,“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,都有義務出庭作證。并且她已經簽了保證書,本案的證人,她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,如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罪證,原負法律責任。”

主審官道,“反對有效。林巧貞本人所說的一切,可作為呈堂證供。”

林巧貞上庭說了兩件事,第一件,就是那幾張彙款單對應的年份,韓海确實動用過大筆錢财。

第二件,那是她剛嫁進來的事了,她曾無意中聽到過她的小姑韓惠竹曾和韓海抱怨過好漢無好妻的話,說她堂姐任性,總給她姐夫鐘樹鴻添麻煩,不懂得體諒她姐夫。

林巧貞作證,她作為韓海的妻子,她的話可信度很高。

韓海看向林巧貞的眼神能噴出火來,這個該死的女人。

而韓惠竹則是臉色一白。

這證詞讓底下的人竊竊私語:這司馬昭之心啊,當年周惠蘭行事并未有太出格的地方,怎就輪到她去評論人家夫妻間的事了?即使評論,正常人都是護短的吧?怎地就輪到她心疼堂姐夫了?

林巧貞的證詞充分佐證了韓海當年作案的嫌疑更大了。

第49章

曾毅雄心中一陣無力,天啊,這是經典的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現象嗎?連自己老婆都反水站到了對手的陣營,也是平生僅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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